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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有关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定。要求扣押时要有见证人在场,对扣押或者查封的物品列明清单,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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