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的相关规定如下:婚姻双方登记结婚后,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补办结婚证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三、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