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议,2012年7月20日通过海关联盟技术规定trcu029-2012(第58号),并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适用
关于营养品、复杂的营养补品添加剂
关于调味添加剂
关于技术辅助添加剂
就食品而言,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调味料中的生物活性物质,技术助剂的残留
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技术辅助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不适用
关于公民在家中或在私人农场上进行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处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产品的过程,这些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产品仅用于个人消费,不打算在欧亚经济共同体区域销售和流通。
在成品食品中,不应检测用作技术辅助剂的酶的活性,因为不考虑食品添加剂:纤维(小麦,大豆,豌豆,甜菜,苹果等);变性淀粉(通过物理或酶促方法);酪蛋白酸盐;菊粉;植物和动物蛋白(包括血浆)。
亚硝酸钠e250(亚硝酸钾e249)仅以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质量分数不超过0.9%的亚硝酸盐固化(亚硝酸固化)混合物的形式使用。
来自所有来源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含量不得超过tr cu 029-2012规定的最高允许水平。
通过tr cu 029-2012标准化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由标签(根据配方)或使用分析研究方法进行控制。
在食品成分中存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成分标签应注明:
1、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用途(根据其使用目的)
2、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或电子索引
给食品添加剂贴标签时,请注明:
1.“食品添加剂”或“复合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2.符合trcu 029-2012附录2和e食品添加剂名称指标;
食品生产中调味剂的剂量不应超过调味剂制造商确定的值。
作为调味剂或食品添加剂的一部分的物质,作为调味剂的载体,不属于食品的成分。
对于含有调味剂的食品,不允许标明属于调味剂的调味剂和(或)调味剂。
对于含有调味剂的食品,不允许注明调味物质和调味剂, 包含在调味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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