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的两种情况是怎样的表现
虚假宣传的两种情况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认定: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虚假宣传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三、虚假宣传的类型有哪些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
经营者以向公众介绍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学上未做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因此,虽然这种宣传具有非真非假的特点,但从误导消费者的角度看,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例如,在一起有关“电暖器”的案件中,被告将“节能”作为自己产品的突出性能特点,并具体告知社会公众额定功率为800w的该产品所散发的热量能够相当于1500w同类产品的散热量,电耗将会节约一倍以上。这种与科学定律相悖的广告用语对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极具影响,必然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符合客观实际是此类虚假宣传的重要特点。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
一些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中对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取得专利证书。实施这种行为的虚假宣传者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含有明显的欺诈性。由于这种宣传行为一般针对的是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难以识别宣传的真伪,从而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
忠告性用语宣传一般采用扉页或宣传单的形式夹在产品中,他不是对产品的功效和品质等的宣传介绍,而是要消费者警惕产品的真假及优劣。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
如一家企业在其公司简介、产品简介、产品广告等处使用包含“清华大学”的宣传用语,旨在向消费者暗示其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这种虚假宣传方式不同于商业诋毁、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外观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如此宣传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在于借助他人的影响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
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的宣传和介绍通常是真实的,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创质量高的观念,在产品的外包装、附赠的宣传单或广告中打出醒目的标识,以这种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语言。这种宣传用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