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hj 131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炭工业 
   指煤炭开采和选煤行业。 
3.2 煤炭矿区 
   统一规划和开发的煤田或其一部分,简称“矿区”。 
3.3 井田(矿田) 
   煤田内划归一个矿井(露天矿)开采的部分。 
3.4 地下开采 
   通过开掘井巷采出煤炭或其他矿产的作业,又称井工开采。 
3.5 露天开采 
   直接从地表揭露出煤炭或其他矿产并将其采出的作业。 
3.6 选煤 
   利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去掉煤中杂质,将煤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产品的加工过程。 
3.7 煤歼石 
   采掘过程中顶、底板和夹层混入煤中的岩石和选煤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洗研石。 
3.8 开采沉陷 
   因地下采矿引起的上覆岩层和地表移动、变形的现象和过程。 
4 总则 
4.1 评价目的与原则 
4.1.1 评价目的  在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资源、环境问题,预防和减轻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