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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期限到期如何处理,保全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保全

保全期限到期的处理方式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继续保全期限,否则效力是随着期限到期自动消失了。保全期限到期是可以继续申请保全的,但是要继续申请保全是有条件的。
一、保全期限到期如何处理
保全期限到期的处理是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不同财产的保全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车辆:无期限限制。
6.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7.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8.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二、保全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保全
保全期限到期是可以继续申请保全的。一般而言,财产保全快到期了,法院不会通知续保,当事人应当提前提出续保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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