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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罪量刑标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罪量刑标准需要判断其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直接责任人员,量刑标准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否取保
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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