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双酚a限制法规
瑞典:2013年3月,瑞典法典公布了法规sfs 2012:991,禁止3岁以下儿童食品包装涂料和涂层中含双酚a(bpa),新规修订了食品法规2006:813,并将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挪威:早将双酚a纳入受限物质的应是原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因许多议题尚未达成共识而延期的挪威rohs指令,在其对消费性产品中的禁止使用的10种物质中就包括双酚a(bpa)。
加拿大: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宣布双酚a为有毒化学物质,由此成为世界上个将双酚a列为有毒化学物质的,并禁止在婴儿奶瓶的制作过程中使用双酚a。
美国
1)联邦:2009年3月份提案禁止在“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容器”和“其他食品容器”中使用 (bpa)。这一禁令在正式通过180天后开始生效。
2)纽约州萨福克县:2009年4月2日公布的决议将于90天后开始生效。根据此法律,在萨福克县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为销售提供含有bpa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婴儿奶瓶和儿童饮料容器。
3)伊利诺斯州:2010年7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销售、为销售提供、分销或为分销提供含有双酚a的运动水瓶,或适用于3岁或以下儿童的儿童食品容器,不论该容器是否装有食品或饮料。
4)马里兰州:规定儿童护理品不得含有双酚a或其他任何致癌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物质,同时生产商须在产品上标注不含双酚a。违反上述规定每项可被处以高1万美元的罚款。
中国:2011年5月30日,卫生部等6部门对外发布公告称,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