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丢失的,可以去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挂失登记之后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当事人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后应当妥善保存,一般土地使用证丢失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及时补办。
一、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丢了怎么办
住宅土地使用证丢失了,可以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挂失并登报公告后,再办理补办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它们二者的区别如下: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权证书,实际上确认的是农民所享有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为农民只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国家所有。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与农村宅基地的确权证书是不一样的。拥有的房产证就拥有了对房屋处分的权利,可以进行普通商品房买卖,买卖人口的性质不受限制。但是农村宅基地即使有确权证书,也只能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买卖,不能买卖给城镇人口,且买卖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买卖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采取有限制过户的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它相关法律也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