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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主要有下列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如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到上述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还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处分的种类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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