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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其有过错方具有外遇的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无过错方不能仅凭对方仅有外遇行为而向其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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